2022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图)
辽宁省关于调整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2]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神府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机关所属辽宁省各单位: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经国务院同意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关于调整2022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退休(职)人员) “5月7日家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不包括建国前参军企业退休老职工,属于劳保[1983]3号文件范围内), 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配额调整
离退休(职工)和“5月7日家庭职工”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离退休(职)人员每满一年(不满一年将算为一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每人每月每人每年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
2.退休人员(职工)和“5月7日赡养人员”以本人2021年12月领取的月度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项目内的综合养老金)为基准,按0.基本养老金增加8%。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联动调整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离退休(职工)、“5月7日家庭职工”加发40元每人每月; 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加收每人每月80元。
2.《关于印发完善边远地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内的边远地区离退休人员) 加5元。
3.企业离退休人员从部队转为干部辽宁退休养老金,将增加基本养老金。与其他同等条件的离退休人员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标准调整后,养老金总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如果养老金在养老金水平之内辽宁退休养老金,则补充到该水平。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离退休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结算。
四、职位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心,直接关系到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有力、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顺利推进。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要求,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违规一次性缴费或办理提前退休的地方要批评问责。 造成当前缺口扩大的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资金弥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部署主管人员对调整待遇进行审核;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筹集调整所需资金,确保2022年7月31日完成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日前发放给退休人员,不得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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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4